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109年度執更典字第371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12年6月,認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並非依據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