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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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5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8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15日
  • 聲請人
  • 張文俐
  • 案由
    • 聲請人為返還不當得利暨其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518號民事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39號民事裁定,有不法侵害聲請人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返還不當得利暨其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51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39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再審內容隻字不提,輕易剝奪聲請人之再審權,有不法侵害聲請人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及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亦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02年12月9日作成,並於103年1月29日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確定終局裁定部分,聲請意旨僅泛稱為不合法 ,未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應不受理。
      
    • 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自送達時起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3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03年1月29日確定,自送達時起已逾5年,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確定終局裁定部分,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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