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服刑中案件所涉之107年度執助崗字第62號(下稱系爭文書),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文書,並未指明究由何機關所發及究屬何種類型之文書,縱認其屬檢察官簽發之執行指揮書,亦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