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聲請人所提上訴依抗告程序作成裁定,明顯違法。又確定終局裁定曲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將「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解釋為「應」委任律師,牴觸憲法第16條,剝奪其訴訟權,應予廢棄。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憲訴法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確定終局裁定於108年11月4日已送達於本件聲請人,依憲訴法上開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