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補字第2020號號民事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1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與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等規定,限制人民非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不得提起上訴,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規定。另法院裁判以違憲條文為根據,亦屬違憲,應予廢棄。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分別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110年11月30日送達聲請人及於110年10月15日經寄存送達聲請人後依法自寄存日起經10日生效。是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據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最高行政法院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聲請人其餘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