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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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3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7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14日
  • 聲請人
  • 侯景銘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認實質援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見解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罪責相當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自陳,本件聲請案之確定終局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送達聲請人,為憲訴法施行前已送達之裁判。該裁定理由曾表示「業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應執行刑之各罪範圍完全相同者為限,此為本院最新一致之見解」(確定終局裁定理由二、部分參見),核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主文要旨相符。是依上開憲訴法規定,聲請人得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末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之規定。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均有未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及同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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