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符比例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