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92號(下稱系爭判決一)、101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聲請人誤植為100年度),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系爭判決一及二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