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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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2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8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12日
  • 聲請人
  • 楊錫鍊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525號(下稱系爭判決一)、107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下稱系爭判決二)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4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5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一至三皆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
      
    • (二)關於系爭裁定、系爭判決一及二部分:1、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此部分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2、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9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此部分應以系爭判決四為確定終局判決。3、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及106年度聲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五)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此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五為確定終局判決。4、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系爭判決四及五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
      
    • (三)關於系爭判決三部分: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三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三非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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