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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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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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3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26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13日
  • 聲請人
  • 鍾有能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87號裁定,聲請更正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87號裁定理由欄一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 理由
    • 一、依憲法訴訟法第4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憲法法庭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 二、本庭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至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部分,仍在審理中,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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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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