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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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3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7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13日
  • 聲請人
  • 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為詐欺及其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1814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428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181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以無理由駁回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規定,須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提出再審,並由其決定新證據之有無,牴觸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保障;確定終局判決應受違憲宣告予以廢棄等語。
      
    • 二、按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08次、第1433次、第1435次、第1442次及第145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惟查我國刑事審判制度關於犯罪之訴追,本有公訴與自訴之分,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僅檢察官及被告為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聲請人係被害人或告訴人,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要件不合,依前揭規定,不得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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