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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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20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7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14日
  • 聲請人
  • 宋文志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及更定其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規範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17號、第659號及107年度台抗字第57號刑事裁定(下併稱三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或(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下併稱三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規範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
      
    •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三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1.聲請人所持三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2.聲請人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三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四、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指摘三確定終局裁定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何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三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與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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