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2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9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12日
  • 聲請人
  • 蘇繼棟
  • 案由
    • 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2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108年度上字第114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及109年度上字第5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援用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大法庭裁定)之法律見解,為不利聲請人之判決,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第19條租稅法定原則之意旨,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憲訴法係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聲請人於憲訴法施行前均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一並未援用系爭大法庭裁定;確定終局判決二及三雖援用系爭大法庭裁定之法律見解,惟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