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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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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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1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08日
  • 聲請人
  • 陳元忠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及109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系爭判決一)及109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系爭判決二)認事用法有違法違憲之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亦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另查,系爭判決一及二分別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及109年4月17日製作正本,聲請人並持該二判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司法院於109年6月24日收案,司法院大法官並於109年8月28日第150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9年6月24日即已收受系爭判決一、二及確定終局判決。是本件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依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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