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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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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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1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9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12日
  • 聲請人
  • 張美珍
  • 案由
    • 為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在於確認某大樓管理委員會所召開之某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法院無視某大樓管理委員會關於收取管理費之重大違規,判決錯誤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或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等,均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提出,聲請書中雖載明係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惟核其真意,應係依憲訴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予以審查。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19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以上合先敘明。
      
    • 四、查聲請人所指摘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非法規範,尚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此外,聲請人於聲請書中雖提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07號民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422號民事判決,惟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原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該判決自非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至聲請書中所提及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縱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亦未見聲請書中指明其所適用之何一法規範,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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