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公平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請求憲法法庭宣告裁判違憲;復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再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作成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並曾於108年3月25日持該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8年5月31第149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8年3月25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