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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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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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1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08日
  • 聲請人
  • 魏桂卿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公平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請求憲法法庭宣告裁判違憲;復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再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作成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並曾於108年3月25日持該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8年5月31第149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8年3月25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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