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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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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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0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二字第3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08日
  • 聲請人
  • 施吟青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72號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聲請憲法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72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就所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5項規定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爰聲請憲法解釋。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由司法院收受書狀,是受理與否應以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次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核本件聲請之標的為確定終局裁定之法律見解,惟法院所持見解,並非大審法下得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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