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39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36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07日
  • 聲請人
  • 凌侍中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3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38號刑事裁定(下爭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判決一及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完成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之,合先敘明。
      
    • 四、又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原得提起抗告,但未為之,未用盡審級救濟,系爭裁定非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五、另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18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認聲請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2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1罪。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 (一)關於系爭判決二所認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2罪之其中1罪,聲請人未敘明上訴理由,又未於法定期間內補正,且於系爭判決一判決前亦未提出之,未用盡審級救濟,此部分聲請,系爭判決一及二非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關於其餘1罪,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惟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此部分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 六、據上所述,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