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等,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3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並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適用之刑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均有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系爭裁定後,依法得分別對其提起上訴或抗告,然聲請人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