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1390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據110年度執更緝字第165號,提起憲法訴訟,核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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