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執更字第4401號及105年偵字第24818號文書(下併稱系爭文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據以為本件憲法審查聲請之文書,非屬上開憲訴法所定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