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涉毒品案件,於民國110年2月9日入監服刑至今,認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不符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並認其遭判刑過重,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未指明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經本庭於111年7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於111年7月27日送達,嗣聲請人於111年8月4日再次提出補正聲請書。惟查其內容,聲請人仍未據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