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更寅字第1059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及所定應執行刑過重,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
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 查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