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01號刑事判決未依刑法第57條、第59條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量刑,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難謂與憲法第23條之意旨無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06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又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於111年6月21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業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且其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情,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