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確定終局裁定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之錯誤見解,認聲請人之抗告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應屬無效。
二、 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核其所陳,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