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116號確定終局裁定,剝奪其受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5項所保障之聲請權,使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之公權力侵害,已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