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17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7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26日
  • 聲請人
  • 邱德修
  • 案由
    • 為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98年度訴字第1969號及同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69號及同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號裁定(下分稱系爭裁定一及二),以其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應屬公法關係,上開二裁定分別將其案件認屬民事關係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且將其聲請再審認無管轄權而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均屬違法濫權,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及服公職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規定,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始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270號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經大法官第1429次及第143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聲請人在案。聲請人再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確定終局裁定已於99年9月30日確定,顯見該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至就系爭裁定二,聲請人尚得提起抗告而未為之,系爭裁定二即非前述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前揭規定,均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