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適用刑法第257條第2項規定,及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後,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上訴。是此部分既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即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