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37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3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05日
  • 聲請人
  • 何牧珉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返還物品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7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與其前審裁判,含107年度士簡字第1486號民事簡易判決等(下稱系爭判決等),所適用之國家安全局代訓國家安全情報特考班學員訓練用品採購與管理作業原則等,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統一解釋,須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始得為之,亦為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所明定。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僅泛指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而未指明何法院裁判及其適用何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具體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