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36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2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05日
  • 聲請人
  • 藍雪菁
  • 案由
    • 聲請人為妨害公務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聲請人誤植為最高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135條、第14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及第156條規定等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又本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於聲請書中自承,確定終局判決已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之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1.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2.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主要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及大審法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