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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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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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34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74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05日
  • 聲請人
  • 葉秋明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6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4號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宣告違憲之判決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依法申請主管機關核發老農津貼,卻為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保受承字第10260037660號函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6月23日保農福字第10376025020號函(下併稱原處分)否准。起訴請求,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無理由駁回。案件確定後,聲請人聲請再審,又為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4號確定終局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認上開法院裁判所持之法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53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22號解釋意旨等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聲請宣告違憲,請求將上開裁判廢棄發回,確認原處分無效,以維權益等語。
      
    • 二、關於系爭判決部分
      
    • 按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71號裁定,以未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惟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6月20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10年1月28日作成,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 三、關於確定終局裁定部分
      
    •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確定終局裁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亦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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