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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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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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350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2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05日
  • 聲請人
  • 彭宥明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502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及援用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8號、100年度台聲字第73號、107年度台抗字第704號刑事裁定及同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刑事判決之意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援用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8號、100年度台聲字第73號、107年度台抗字第704號刑事裁定及同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裁判)之意旨,禁止聲請人準用系爭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之救濟,違反憲法及法令正確適用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爰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183號、第185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又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21次及第152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法官迴避之聲請為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援用之系爭裁判究有何違背憲法之處,核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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