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109年度執字第2160號文書(下稱系爭文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文書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