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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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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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31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1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02日
  • 聲請人
  • 陳坤岳
  • 案由
    •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5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憲訴法第59條第2項所定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1年7月13日始經由OOOOOOOOOO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59條第2項及第92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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