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1313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1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系爭裁定係以聲請人不具承受其已過世配偶之訴訟程序之資格,其再審之聲請及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之聲請均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書中僅就其過世配偶所經歷救濟程序中,相關機關與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為爭執,並未表明其就系爭裁定聲請憲法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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