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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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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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34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5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9月02日
  • 聲請人
  • 李慧曦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核本件聲請書所載,並未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許大法官宗力與呂大法官太郎並非本審查庭成員,是本件自不生其應否迴避之問題,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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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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