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執更壬字第3188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