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25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2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30日
  • 聲請人
  • 林嘉祺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執更磨字第864號(聲請人誤植為第864-1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7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復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抗告終告確定,是系爭執行指揮書和系爭裁定均非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補充或變更解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