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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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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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29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62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31日
  • 聲請人
  • 林俊德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及第126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第1267號及第1268號刑事判決分別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51號及第1621號刑事判決,分別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二)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定之。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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