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30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4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31日
  • 聲請人
  • 陳家育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7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情節輕重,僅定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法院縱依刑法規定酌減刑期,最低刑度仍高達有期徒刑15年,尚嫌情輕法重而罪責不相當,且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又未就毒品交易型態之不法內涵作出區別,是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亦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111年6月28日聲請解釋憲法,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次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