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情節輕重概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並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