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財產權遭受侵害,故不繳納裁判費,但仍有救濟之必要,故聲請於憲法法庭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8號聲請案件裁定前,作成暫時處分,命屏東縣政府進行重新採購評選程序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8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經本院第五審查庭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以111年憲裁字第202號裁定不受理並駁回暫時處分之聲請在案。是聲請人雖於同年月16日再為暫時處分之聲請,然已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綜上,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