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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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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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14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31日
  • 聲請人
  • 黃淑明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號裁定,所適用之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號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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