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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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28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49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31日
  • 聲請人
  • 林秀龍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50號(下稱系爭判決一)、第3618號(下稱系爭判決二)及第570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及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75號及第342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及二分別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另就高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三則高本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 (二)經查:系爭判決一至三分別於109年6月24日、同年7月29日及12月9日作成,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至三等判決,請求一併定執行刑,經高本院於110年2月25日作成110年度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可知確定終局判決、系爭判決一至三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又依上述確定終局判決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二)經查:此部分聲請係於111年7月1日收文,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既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是此部分聲請與上揭大審法規定要件亦為不合。
      
    •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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