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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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26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21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30日
  • 聲請人
  • 邵秋榮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不分情節輕重,概以無期徒刑及死刑為法定刑,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 三、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二)查聲請人並未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聲請人既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即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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