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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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27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15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31日
  • 聲請人
  • 魏育豊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原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明字第11923號、101年執明字第2156號及101年執更明字第3744號執行指揮書(下併稱系爭指揮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99年度訴字第738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99年度重訴字第98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46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100年度上訴字第641號(下稱系爭判決三)及100年度上訴字第28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4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100年度台上字第4977號(下稱系爭判決五)及100年度台上字第629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六),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定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關於持系爭指揮書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為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系爭指揮書並非裁判,依前揭大審法或憲法訴訟法之規定,均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此部分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
      
    • 三、關於持系爭裁定一至三及系爭判決一至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且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二)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23日收文,聲請人持以聲請之系爭裁定一至三及系爭判決一至六皆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此部分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
      
    • (三)關於系爭裁定一至三部分: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復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三以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三為確定終局裁定;又關於系爭判決一、三及五部分: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將有罪部分撤銷改判後,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五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三為確定終局判決。均合先敘明。
      
    • (四)經查:1.系爭裁定三及系爭判決三均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系爭裁定三及系爭判決三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四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六將原判決關於聲請人部分撤銷發回中分院,惟聲請人已於101年2月7日向中分院撤回上訴,是系爭判決二、四及六均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亦不得持系爭判決二、四及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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