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0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