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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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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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246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0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30日
  • 聲請人
  • 林佩儀
  • 案由
    •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店事聲字第73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店事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言「參與評議之法官雖僅於評議簿中記載其結論(如抗告駁回、同意等),仍難謂與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於評議簿記載意見之規定不合」、「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所為之裁定,異議人不服該核定提起抗告,所繳納抗告費用即屬該事件所生訴訟費用之一部,應由敗訴之當事人一併負擔」,牴觸法院組織法第106條之立法目的,而違反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財產權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由司法院收文,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98次、第1507次、第1515次、第1524次及第1528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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