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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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24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二字第4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8月30日
  • 聲請人
  • 施吟青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規定,主張索尼國際有限公司並非特定訴訟標的中具有訴訟能力之當事人,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仍以其為具有實施訴訟權能之法人而為判決,已違反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而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由司法院收文,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07次、第1517次及第1528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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