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9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一就聲請人劉偉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認就聲請人劉偉哲部分撤銷、部分定執行有期徒刑若干年,聲請人尚得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卻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補充或變更解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